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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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1997年7月3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歷經(jīng)2007年、2021年二次修訂、2013年、2015年二次修正,共十二章節(jié)一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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