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3男子多次欲偷渡到緬甸進行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其中一人由于文化低不會打字被詐騙公司拒絕接收,不僅發(fā)不了財,還被判刑,最終收獲“銀手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周于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偷渡到緬甸并偷渡回國,2020年10月欲偷渡到緬甸,在云南省邊境被詐騙公司以其文化低不會打字,不適合從事詐騙行業(yè)拒絕接收。
被告人黃某正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偷渡到緬甸并偷渡回國。2020年8月,被告人黃某正計劃偷渡到緬甸,在坐車時被警察查獲勸返。
被告人楊某于2019年3月偷渡到緬甸并偷渡回國。2020年5月偷渡到緬甸,2020年12月通過自首走國門回國。
2023年2月,被告人吳某周、黃某正、楊某提前邀約好一同偷渡前往緬甸公司上班,途中被云南警方查緝抓獲。
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周、黃某正、楊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綜合考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被告人吳某周犯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黃某正犯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八百元。被告人楊某犯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八百元。
法官說法
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警惕國外高薪工作陷阱,想要出國務工一定要通過合理、正規(guī)的渠道,切勿輕信高薪工作騙局。同時,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境,必須依法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xù),經(jīng)有關部門簽發(fā)出入國境的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入,違法出入國境的,將會遭受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境罪】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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