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飲公司向消費者推出手機掃碼點餐服務。根據其自行設置的微信程序,具體操作步驟為:使用手機掃描店內二維碼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昵稱、頭像、地區(qū)、性別、手機號碼等信息,進行線上點餐;若不同意授權商家獲取前述信息,則無法進行線上點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孔某通過前述手機掃碼方式進行了點餐并結賬,在這一過程中,孔某被注冊為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啄嘲l(fā)現,其取消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后,仍是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前述個人信息仍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孔某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某餐飲公司設置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儲存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遂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判決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監(jiān)護人同意。
根據現有證據,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誤導其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而某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眾號,并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于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故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三)個人行使本法規(guī)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某餐飲公司自認其將獲取的消費者信息存儲于第三方服務商,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內并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某餐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具體范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飲公司侵害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孔某有權要求某餐飲公司進行賠禮道歉。考慮到某餐飲公司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其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已對微信公眾號的掃碼點餐操作流程進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刪除了其存儲的孔某的個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飲公司通過書面方式向孔某進行賠禮道歉。就孔某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為孔某為保全本案訴訟證據進行公證的費用,北京三中院結合孔某提交的相關票據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三中院判決: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將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五千元。
法官提醒
隨著信息社會的發(fā)展,掃碼點餐已經成為當下餐飲行業(yè)主要的點餐方式。對消費者而言,掃碼點餐方便、準確、快捷;對餐飲行業(yè)而言,掃碼點餐有助于節(jié)約人力成本、提高點餐效率。
但掃碼點餐服務的普及與發(fā)展不應成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隱患。商家在設置掃碼點餐程序時,應當以實現點餐目的、提升服務質量為目的;若超出點餐的必要范圍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某餐飲公司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自行設置微信程序強制獲取孔某的個人信息,且孔某無法自行刪除,法院對某餐飲公司的侵權行為予以確認,并判決其向孔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的落腳點不僅在于自然人自身維權意識的覺醒,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筑牢法治觀念。餐飲行業(yè)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嚴格把握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范圍。只有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尊重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決定權,依法處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才能讓消費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促進餐飲行業(yè)的服務升級。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平穩(wěn)推進信息化社會發(fā)展,平衡數字化發(fā)展紅利與個人信息保護應有的要求。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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