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白皮書》。白皮書顯示,近年來,學生在課間活動、體育教學、競技運動中因意外傷害、他人侵權、救助不及時、學校教育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受到人身損害引發(fā)的糾紛案件呈增長趨勢。
統(tǒng)計顯示,此類案件發(fā)生在小學、初中校園的比例較高,學校在95%以上的案件中成為被告。白皮書指出,活潑好動是未成年人的天性,因較為激烈的競技運動、追逐嬉戲打鬧而產(chǎn)生的身體碰撞在所難免,如何科學公平認定受害者、致害者和教育管理者的責任,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所在。這不僅能夠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有助于引導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教師持續(xù)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
對此,北京法院嚴格適用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全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審查事故起因、各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后果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力求公平合理認定責任承擔主體、確定責任比例。同時,針對校園人身損害糾紛開展專題調研,著力解決學校責任認定難等瓶頸問題,避免“一刀切”判決學校擔責。
在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某初中兩名學生在課間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其中一名學生上臂骨折。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兩名未成年人的沖突屬課間突發(fā)、偶發(fā),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且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學校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故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