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一早,楊輝的父親和家人一起早早出發(fā),開車前往山西汾陽監(jiān)獄,去接離家19年的楊輝回家。
2005年8月,刑滿釋放不久的張某來到楊輝經營的摩托車維修店,向楊輝索要財物。過程中張某拿刀揮向楊輝……楊輝趁機將刀拿過捅向張某,張某被送醫(yī)后不治身亡。事發(fā)后,楊輝在外逃亡近3年后歸案。
2008年,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輝無期徒刑。經過獄中幾次減刑,楊輝原本到2026年可刑滿釋放。但在2019年,楊輝決定提出申訴。
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維持原判。楊輝不服判決,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去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今年6月14日,該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判決,改判楊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附帶民事賠償。根據二審判決,楊輝的刑期到2017年5月7日便截止。因此,他也得以提前出獄回到家人身邊。
“哥哥希望先在家休息一段時間,然后再慢慢嘗試重新找一個工作或者自己干點什么。”8月3日,楊輝的妹妹楊某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
出獄后的楊輝。圖據受訪者
案件回顧:
男子被人用刀威脅索要錢財
爭打中將對方刺死
大同中院一審判決書中,對發(fā)生在2005年8月23日下午2點多的那場沖突,有詳細描述。
2004年,楊輝手機曾被張某騙走,楊輝的報案讓張某受到處罰。張某在事發(fā)當天來到大同市陽高縣龍泉鎮(zhèn)楊輝所在的修車鋪,向楊輝索要錢財。楊輝將身上的240元給了張某后,又借了200元給他。
但張某仍不滿足,在向楊輝借錢未果返回后,張某與楊輝發(fā)生爭執(zhí),并用楊家的尖刀威脅楊輝,讓其去弄錢。隨后二人發(fā)生爭打,楊輝隨后拿起此前那把刀,在張某頭上、身上、脖子上捅刺致張某倒地。楊輝同他人將張某送到醫(yī)院后逃離。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系受銳器類工具多次作用致機體發(fā)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后,楊輝逃亡近3年。直到2008年5月8日,其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因無證駕駛被扣,后供認其殺人的犯罪事實。
楊輝妹妹楊某說,哥哥從小在村子里是一個比較老實的人,開了摩托車修理鋪后才和張某認識,張某此前三番五次找哥哥要錢,后來還騙走了他的手機。哥哥報案后,張某被抓,出獄后,張某以哥哥報案耽誤了自己的前程為由,來找他要“補償金”。
據山西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因詐騙罪獲刑6個月,其中被認定的事實就包括詐騙楊輝手機一事。
“哥哥之前說自己聽說,張某在監(jiān)獄里的時候,多次找人放出話,說出來后一定饒不了我們一家人?!睏钅掣嬖V記者。
楊輝父親在兒子19年前“反殺”張某的事發(fā)現場。圖據受訪者
一審判決:
因犯故意殺人罪獲無期徒刑
案發(fā)14年后決定申訴
2008年12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楊輝用刀捅刺被害人張某,致張某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張某持刀威脅被告人楊輝,楊輝是趁被害人將刀放在炕上的機會奪走刀,并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故楊輝的辯護人所提楊輝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的意見不能成立。
楊輝的妹妹楊某表示,當時案件一審時,辯護人曾提出該案中楊輝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是法院未予認定。法院一審以楊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賠張某家屬1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楊輝并沒有提出上訴。
“探視時哥哥曾和我說,他害怕家里其他人遭到報復,所以當時沒有提出上訴?!睏钅痴f,2005年事情發(fā)生的時候自己還小,才十幾歲,只記得案發(fā)后父母帶著自己在親戚家住了半年。
一審宣判后,楊輝在監(jiān)獄服刑,經過幾次減刑,無期徒刑變?yōu)橛衅谕叫?,按照減刑后的服刑期,楊輝將在2026年出獄。
但在2019年,距離案發(fā)的14年后,楊輝提出了再審申請,申請該案再審。
二審判決:
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依法減輕處罰
改判有期徒刑9年
2020年3月1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中稱,經審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缺乏證據支持,導致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維持原判決。
在較為關鍵的楊輝行為是否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問題上,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再審中認為,根據楊輝供述,其手腕被扎破后流出血,張某看見后就蹲到炕上,說明張某僅是為強索錢財并沒有傷及人身的主觀意圖,對此,楊輝應當有明確的認知。根據楊輝供述,其是趁被害人將刀放在炕上的機會拿起刀,捅刺被害人,當時已不存在現實危險的緊迫性,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根據楊輝供述,張某連續(xù)向其要錢,其當時實在氣得不行,在炕上捅刺張某肚上一刀,張某拿起棉被抵擋,此后楊輝并未離開現場,又連續(xù)捅刺被害人3刀致其死亡,可見原審被告人楊輝是因為氣憤才捅刺張某,不具有正當防衛(wèi)前提條件,其故意殺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楊輝在2022年1月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請求。楊輝在上訴請求中提出多項理由,其中他認為一審法院否認“奪刀”,與事實嚴重不符。
楊輝在上訴書中稱,雖然訊問筆錄中載明“張某先行實施敲詐且用刀具致楊輝手腕扎破,之后又索要1萬元錢及煙,在張某取煙時楊輝趁機拿走其在炕上控制范圍內的刀具”,但該種行為實質上也是一種“奪刀”或“搶刀”行為,恰好說明上訴人當時面臨的緊急情形及應對策略。此外,楊輝還提到,“從防衛(wèi)結果看,本案屬于特殊防衛(wèi),不受限度要求?!?/p>
去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二審,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進行,法院公告也被張貼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
法院公告。圖據受訪者
紅星新聞記者從二審判決書上看到,法院認為,案發(fā)當天張某向楊輝敲詐勒索錢財,雖然楊輝供述張某持刀威脅過,但是從楊輝所供張某放下刀、取煙等內容看,張某的行為仍系敲詐勒索,尚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具備實施特殊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楊輝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特殊防衛(wèi)。但是對于張某的敲詐勒索這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楊輝為使本人財產和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針對張某進行正當防衛(wèi)。
此外,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楊輝并不希望發(fā)生張某死亡后果,案發(fā)后其積極將張某及時送醫(yī)救治,印證其主觀上并無剝奪張某生命的故意,其為了追求防衛(wèi)效果的實現,雖然造成張某死亡后果,但其主觀上并不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還認為,原審裁定認定張某的敲詐勒索行為系不法侵害正確,認定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不準確,未認定楊輝的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未按責任劃分確定民事賠償數額。定罪錯誤,量刑不當,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楊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楊輝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撤銷了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的判決。改判楊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賠償受害人家屬13萬余元。
提前出獄:
打算先休息一段時間
調整好狀態(tài)再尋謀生之路
改判后,楊輝的刑期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因此,此前還在服刑的他得以提前走出監(jiān)獄。
8月2日一早,楊輝的父親便和其他家人一起驅車來到了楊輝此前服刑的山西汾陽監(jiān)獄。8月3日中午,家里人和很多趕來的親戚一起吃了一頓團圓飯。
“哥哥入獄的時候20多歲,現在已經40多了,他之前經營摩托車修理店,那些手藝不知道還跟不跟得上時代?!睏钶x的妹妹楊某說,哥哥入獄后,之前的嫂子帶著孩子改嫁了。“孩子每年寒暑假還會來我們家住一段時間,畢竟他們不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分開的,而是現實生活的無奈?!?/p>
出獄后的楊輝計劃先休息一段時間,調整好狀態(tài)后,再去尋找謀生的機會。
楊輝的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表示,他對二審法院就楊輝防衛(wèi)性質及前提的認定予以贊賞,但此案在被害人持續(xù)實施詐騙、敲詐、持刀行兇等不法侵害下,否認楊輝特殊防衛(wèi)權,他對此較為失望。經過與楊輝、家屬溝通,待楊輝近期適應正常生活節(jié)奏后,準備利用兩年時間繼續(xù)向最高檢、最高法依法提起申訴。在兩年即將屆滿,視兩年申訴結果及目前二審裁判適時提起國家賠償、錯案追責等救濟程序。
紅星新聞記者還了解到,2005年案發(fā)時,被刺死的張某剛過20歲,他父親也已在幾年前去世。張某的姐姐此前表示,對于該案不方便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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