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教材變化:《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P7,增加了第4條規(guī)定)
1.依法成立。
2.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法人的分類(P8,做了大改動)
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
(一)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yè)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fā)給營利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yè)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三)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P10(增加的段落)
《民法總則》規(guī)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P11,做了大的改動)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