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收聽《“欣”說法》欄目,該欄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級版,由上海一中院新聞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機關團委聯(lián)合打造,每月圍繞一個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主題,以嶄新的形式,每周推出一期,向公眾傳播法律知識。
借款警惕套路深,年利廿四是紅線。
費用明目需看清,民間借貸要守信。
欣法官: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借款雙方當事人約定管理費用或者違約金等其他費用,只是對于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而本案中,小明和小胖間所約定的借款管理費和利息總計達到年利率48%,遠遠超過24%,所以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本案中小胖應按24%的年利率還款,也就是22400元。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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