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簡介
第十九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jīng)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jù)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到申訴材料的回執(zhí)。申訴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拒絕補充必要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第四百五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jīng)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jīng)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終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對申訴進行審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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