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 刑事判決、裁定監(jiān)督
第五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法律監(jiān)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或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shù)模?/p>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shù)罪、數(shù)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等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后,應當及時審查。對于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內提出;對第一審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內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guī)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后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第五百八十九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shù)模瑧斅犎∠录壢嗣駲z察院的意見。聽取意見后,仍然認為抗訴不當?shù)?,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訴意見的,可以變更、補充抗訴理由,及時制作支持抗訴意見書,并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重新審判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
第五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guī)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shù)模?/p>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查,參照本規(guī)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百九十二條 對于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提請抗訴的,一般應當在收到生效判決、裁定后三個月以內提出,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xù)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再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五百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在十日以內通知申訴人。
經復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第五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百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九十九條 對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六百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抗訴的案件,認為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參照本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六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自訴案件的判決、裁定的監(jiān)督,適用本節(jié)的規(guī)定。
用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