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租房居住是很多人的生活選擇。在房屋租賃期間,難免會碰到一些不如意的情況。租賃的房屋冬天漏風、暖氣不熱,租客是否能拒付租金。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guān)案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出租人小凡與承租人小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一年,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修復,出租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內(nèi)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后小凡因小劉拖欠租金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損失。小劉主張涉案房屋因窗戶漏風、暖氣不熱無法正常使用。小劉曾通知小凡對涉案房屋進行維修。通知當天,小凡對窗戶進行了打膠密封。半個月后,小凡又對涉案房屋內(nèi)的暖氣進行了加裝。小劉主張,維修后房屋室內(nèi)溫度還是沒有達到18攝氏度,之后又調(diào)試了很多天才勉強達到了18攝氏度。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小凡對涉案房屋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了維修,涉案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故對小劉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小劉不服一審判決,主張小凡未盡到維修義務構(gòu)成違約,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劉入住前應對涉案房屋進行審慎檢查,而其在通知小凡對涉案房屋進行維修之前亦未提出過異議。收到通知后,小凡履行了維修義務,并不存在涉案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小劉安全、健康的情況,且溫度的測量受測量位置、周圍環(huán)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小劉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在加裝暖氣后溫度仍不達標。故駁回小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房屋租賃合同系繼續(xù)性合同,房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難免出現(xiàn)損壞或故障。在簽署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到場實地對房屋及屋內(nèi)家具進行檢查,并留存經(jīng)出租人簽字確認的書面記錄。
在租賃過程中,如出現(xiàn)損壞故障,應及時通過拍照、視頻等方式做好記錄,并及時與出租人溝通。對于出租人遲遲拖延回應或拒不維修的,可以自行進行維修并保存好支出維修費用的相應票據(jù),要求出租人承擔或抵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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