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shù)。
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第三十一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案件筆錄由合議庭全體組成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 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jīng)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 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nèi)部監(jiān)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jù)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
第三十五條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賠償委員會,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
賠償委員會由三名以上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shù),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shù)。
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yè)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yè)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總結審判工作經(jīng)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三)討論決定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屬于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專業(yè)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yè)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審判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條 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審判長提出申請,院長批準。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fā)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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