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騎自行車時,被成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撞倒受傷,成先生徑直駛離現場,汪先生遂報警并要求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后又多次要求成先生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成先生對于交通事故負全責,判決成先生向汪先生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9380.21元。
原告汪先生訴稱,其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時,成先生騎電動自行車同方向由后駛來,將汪先生撞倒,致使其倒地受傷,后成先生騎車駛離現場。汪先生隨即被送醫(yī)救治,初步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后多次就醫(yī)建議全休數月。此次事故經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成先生負全部責任,汪先生無責任。汪先生多次與成先生聯(lián)系讓其賠償損失,但至今未付,故將成先生訴至法院。
成先生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有異議,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沒有與汪先生的自行車接觸。對汪先生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均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此次事故經認定成先生負全部責任,雖成先生對于事故責任認定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成先生應就汪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汪先生主張的醫(yī)療費過高,法院根據有效的醫(yī)療費票據予以判定;此次事故造成汪先生骨折,并多次就醫(yī)復查,故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交通費,金額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汪先生主張的誤工費標準合理,但期限過長,法院根據醫(yī)囑認定其誤工期,并根據其2022年7月的工資核定出收入減少的實際數額予以判定。
最終,法院判決成先生向汪先生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9380.21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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