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jié)既是二十四節(jié)氣之一又是民俗節(jié)日,“祭之以禮”的追思活動,承載了對已逝親人、祖先的濃濃思念和真誠敬意。然而不文明的祭掃行為則會給這個傳統(tǒng)節(jié)日蒙上陰霾。4月3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三起關于祭掃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倡導文明安全祭掃,讓清明“更清明”。
三兄弟祭祖失火燒毀果樹2000余棵
原告系某山林的承包人,三被告的祖墳位于原告承包的果園西側,清明節(jié)當日下午,三被告祭祖時不慎引發(fā)火災,火勢蔓延到原告承包的果園,將果園內2000余棵果樹燒毀,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經鑒定,被毀樹木的價值為50萬元,鑒定評估費2.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共同去墳地燒紙,火災系兄弟三人共同上墳祭祖燒紙行為所引起,無論是誰點燃的紙錢,三人對焚燒紙張的防火安全保障均負有注意義務,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發(fā)生火災,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賠償原告張某損失50萬元,并支付原告張某鑒定費2.4萬元。
冥幣灰燼引發(fā)森林大火損失200余萬
2022年清明節(jié),被告人吳某和丈夫到某村其父母墳地上墳祭祖。冥幣焚燒后,被告人吳某將灰燼撒至墳頭后離開。當日,墳頭附近荒草被未熄滅的灰燼引燃,致使發(fā)生森林火災,過火總面積300.46公頃,其中有林地總面積70.64公頃。經評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森林禁火規(guī)定,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70.64公頃,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嚴重影響生態(tài)環(huán)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因其失火地點的特殊性,雖造成一定財產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吳某在庭審中表示愿意盡自己最大能力彌補自己的過失,主觀惡性程度較小。最后判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清明祭祖起爭端,姑嫂在母親墳前動手
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系姐妹關系,張某系三姐妹的弟妹。因家庭瑣事,張某夫妻二人與三姐妹關系不睦。清明節(jié)三姐妹相約祭奠亡母。到達墳地時,張某已在現場并以損壞麥田為由阻止三姐妹在其母親墳上燒紙,雙方發(fā)生廝打,張某將孫某甲和孫某丙手指咬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清明節(jié)三姐妹相約一同為母親上墳,張某卻不顧公序良俗,在上墳祭奠的莊重時刻挑起事端,出口傷人,具有明顯過錯,對于其在扭打中造成骨折的損害后果,張某自身應承擔次要責任;孫某乙、孫某丙不能冷靜克制,持工具與張某對打、撕扯,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孫某甲未參與對張某的廝打,對張某的傷害后果不承擔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孫某乙、孫某丙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總額的60%,計12萬元。被告孫某乙、孫某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張某賠償被告孫某甲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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