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調查|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2024-09-12 18:28:0212:18 256
聲音簡介

恭城縣人民法院

廣西桂林恭城縣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段華因犯詐騙罪、行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

該份刑事判決書稱,段華為桂林某公司代理一樁執(zhí)行案件時,隱瞞關鍵證據,通過“債權轉讓”等手段取得債權,造成該公司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詐騙。

段華本人辯稱,該執(zhí)行案件十分復雜且存在巨大風險,他歷時三年舉證,經執(zhí)行異議、復議等多個程序才最終勝訴,其采用“風險代理”取得律師風險費及債權,系合法行為。

段華的家人告訴紅星新聞,段華不服該判決,已上訴至桂林中院,并已向桂林市律協、廣西律協、全國律協申請維權。

發(fā)端于1999年的陳年舊案

段華是湖南郴州人,曾在廣西古方律師事務所工作,后擔任廣西齊興律師事務所主任、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

據恭城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段華被控告的詐騙、行賄一案,發(fā)端于1999年的一樁陳年舊案。

1999年6月,桂林桂聯客車工業(yè)有限公司與麗江風情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約定麗江公司向其購買輕型客車10輛。至2000年8月,因麗江公司尚欠144余萬元尾款未付,桂聯公司將之訴至法院。

趙軍是麗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桂林市雁山區(qū)人民法院就桂聯公司訴麗江公司、趙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如下:麗江公司應給付桂聯公司購車款、經濟損失共計144.2萬元,趙軍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麗江公司的財產,之后被云南省麗江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拍賣和抵償債務,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趙軍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通緝下落不明。因麗江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雁山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裁定書,終結該次執(zhí)行。

2013年下半年,原麗江公司副經理馬俊杰舉報,稱趙軍已化名“楊志明”逃至新疆后結婚生子,于兩年前病故,其遺產由其妻子馮某英、兒子楊某宇等人繼承。

段華

當年11月,受桂聯公司實際管理人許倫光、秦聯等人委托,段華及搭檔陳文律師于當月下旬前往新疆調查、核實馬俊杰舉報內容,調查認為馬俊杰舉報內容屬實,遂向雁山法院申請已終止的桂聯公司與麗江公司、趙軍執(zhí)行案恢復執(zhí)行。

2014年6月,雁山法院受理該案恢復執(zhí)行,并于當月執(zhí)行裁定,查封、凍結楊志明在吐魯番地區(qū)沙漠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權及所有財產。同年7月1日,雁山法院作出雁執(zhí)字第199-1號執(zhí)行裁定,追加馮某英為被執(zhí)行人。

人相鑒定結果“符合同一人規(guī)律”

就前述裁定,馮某英曾向雁山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認為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程序違法,認定楊志明就是趙軍沒有事實依據。

為此,桂聯公司委托段華為該執(zhí)行異議案的代理人,申請對趙軍與楊志明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結論為簽名相同。

雁山法院駁回馮某英的請求,她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案被發(fā)回雁山法院重新審查。

雁山法院審查期間,桂聯公司申請法院對趙軍與楊志明是否為同一人進行人相司法鑒定。依據“麗江公司”的工商登記備案資料中“趙軍”的照片,與烏魯木齊天山區(qū)民政局的姓名“楊志明”與“馮某英”婚姻登記資料中的“楊志明”照片,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9月作出意見書,結論為照片是同一人人相,“符合同一人人像照片特征規(guī)律”。

“這個執(zhí)行案件最難的地方,就在在于怎么證明‘楊志明’,就是當年的‘趙軍’。”陳文近期告訴紅星新聞,獲得線索后,她和段華、雁山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劉軍等前往新疆、甘肅、寧夏、云南等地多次。

恭城法院查明:陳文于2015年10月10日到雁山法院代收該人相鑒定意見書,并告知了被告人段華,但段華未告知許倫光、秦聯或桂聯公司相關人員。

據段華稱,考慮案件的執(zhí)行難度、法律風險、舉報費用及該債權已作壞賬核銷、桂聯公司無資金支付律師費用、賬戶也被查封等情況,在案件恢復執(zhí)行前,其就與桂聯公司、古方律師事務所達成了風險代理及債權轉讓的口頭協議。

當年10月召開的會議上,相關方討論了桂聯公司轉讓債權給段華事宜。秦聯、許倫光及段華到會。

公開開庭證據顯示,多名參加本次會議的人員稱,段華在會上提到,該執(zhí)行案執(zhí)行困難。對以30萬元購買債權的方式,一些參會人員認為段華“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弊罱K,因可能涉及多種風險,該債權轉讓方式值得商榷,“建議使用風險代理”。

法律界人氏解釋,風險代理實質上是“勝訴取酬制”,即當事人事先無需繳納代理費用,依據案件勝訴或者執(zhí)行情況,獲得超過通常標準的報酬。

多輪訴訟對抗得執(zhí)行款600余萬元

在這次會議上,段華并沒有披露“人相鑒定”結論,對此公訴方認為,段華系有意“隱瞞”。對此,陳文向紅星新聞解釋,此前的調查已能充分證明“楊志明”與“趙軍”是同一人,“人相鑒定”結論,并非需要向桂聯公司通告的特別情形。

2015年12月30日,段華及其所屬的古方律師事務所在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桂聯公司于次年1月6日在該兩份材料上蓋章。其中《風險代理合同》約定由段華風險代理該執(zhí)行案,桂聯公司獲得執(zhí)行款30萬元;《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桂聯公司將涉案債權轉讓給段華,轉讓費30萬元,于執(zhí)行回款后三日內給付。

風險代理協議

段華后來告訴法庭,除2014年6月與雁山法院執(zhí)行人員到新疆出差的機票外,該執(zhí)行案的其他費用均由他個人承擔。此外,因馮某英多次提出執(zhí)行異議,他還面臨實際“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

公開開庭信息顯示,2015年10月,馮某英向雁山法院就人相司法鑒定意見提出書面異議。之后,桂聯公司申請追加其子楊某宇為被執(zhí)行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聽證后,認為趙軍與楊志明為同一人,駁回馮某英、楊某宇的復議等請求。

2016年7月12、13日,馮某英主動向雁山法院繳納499.2萬元;7月13日,桂聯公司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給雁山法院,段華按秦聯指示轉款30萬元至桂聯公司財務部長秦靖個人賬戶,后段華領取了494.5萬元執(zhí)行款。同年9月22日,馮某英又向雁山法院繳納126.8萬元,段華領取了該126.8萬元執(zhí)行款。

裁定書顯示,麗江公司最初欠款100余萬款,最終實際執(zhí)行款超過了600萬元,系計算本金、利息、罰息之后的結果。

至此,桂聯公司與麗江公司、趙軍執(zhí)行案已全部執(zhí)行完畢。后據段華一審階段辯護人李雪記律師統計,為代理該案,段華前后“經過了8輪訴訟對抗”,累計耗時3年多。

一審法院認定詐騙罪成立

2022年8月10日,段華被桂林市雁山區(qū)監(jiān)委留置。彼時段華的身份,為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廣西齊興律師事務所主任。

公開開庭信息顯示,2022年7月,雁山區(qū)監(jiān)委在辦理雁山區(qū)人民法院原執(zhí)行局長劉軍涉嫌違紀違法案件中,發(fā)現段華涉嫌違法線索,遂對段華立案調查。劉軍供述稱,段華為感謝其在上述執(zhí)行案中的幫助,給其20萬元好處。

段華曾承認給了劉軍3萬元好處費,后又稱“行賄罪”是捏造的案件。據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通報,劉軍被開除黨籍、政務撤職,降為二級科員。就本案行賄事項,紅星新聞近期致電劉軍,其未接聽電話作出解釋。

秦聯稱,如果他事前知道在罰息、利息的基礎上能最終執(zhí)行回來超過600萬元,就不可能同意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債權。

2024年3月26日至29日、4月8日、6月4日,恭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段華犯詐騙罪、行賄罪案。恭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段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20萬元,應以詐騙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段華辯稱,該執(zhí)行案復雜,且存在不能執(zhí)行的巨大風險,其歷經三年舉證,經過執(zhí)行異議、復議程序最終勝訴,證明了其代理工作的艱辛。

恭城法院認為,段華直至與桂聯公司簽訂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及《債權轉讓協議》時,都未將該執(zhí)行異議案的關鍵證據及勝訴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見向秦聯、許倫光或桂聯公司其他人員披露或說明,致使桂聯公司誤認為案件仍然難以推進和執(zhí)行,遂作出將債權低價轉讓的錯誤決定。被告人段華對涉案債權系通過采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取得,造成桂聯公司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系詐騙行為。

恭城法院最終認定的數額詐騙金額,為段華收到的執(zhí)行款扣除支付給桂聯公司30萬元“債權轉讓費”后剩余的591.3萬元,認定的行賄金額,則為其供述的3萬元。

2024年8月2日,恭城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段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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