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訴丈夫巨額財產贈情人欲索回,法院為何沒支持?
文 | 法務之家 · 主播 | 青嵐 嚴女士指責丈夫出軌初中同學,還把40萬元無償贈與情人,為此,她告到法院,想要追回錢款。海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因證據不足,嚴女士敗訴。
案 情 簡 介
原告嚴女士訴稱,她與吳先生于1998年登記結婚,結果,2000年開始,吳先生便與其中學同學王女士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并同居。因孩子當時還小,嚴女士選擇容忍和原諒。2017年8月,嚴女士發(fā)現,吳先生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40萬無償贈與王女士。嚴女士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吳先生的贈與行為無效,吳先生與王女士向其連帶返還40萬元。
王女士辯稱,錢款是正常的公司資金往來:自己在吳先生公司兼職做會計,每個月領4000元工資,一共13個月;并且,吳先生公司還租了自己的房子,13個月房租,租金為每月8000元;此外,2013年5月,自己從吳先生處借款10萬元,但已經分三次償還了借款。王女士還否認二人是情人關系。
吳先生同意王女士的說法:王女士是公司會計,公司也租用了她的房子存儲儀器,所以每月給她的1.2萬中,包含4000元工資和8000元房租。王女士曾向自己借過錢,后來都已償還。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嚴女士和吳先生系夫妻,吳先生與王女士系中學同學。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吳先生每月向王女士轉款1.2萬元。2016年8月26日,王女士與吳先生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吳先生在該公司擔任法人)向王女士承租位于大興區(qū)某房屋用于儲物,租期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月租金8000元。甲公司費用報銷單、收入憑單等審核人處及收入憑單下方會計主管人員處簽字均為王女士。
2017年3月至8月,吳先生向王女士共轉款25萬元,王女士提交銀行流水證明其于2019年分四次向吳先生轉賬共28萬元,用于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嚴女士稱雙方只有轉賬記錄無借款憑證,吳先生和王女士則稱雙方都是熟人,沒有寫借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嚴女士主張吳先生向王女士贈與合同無效,對此,其提供了發(fā)生于2016年至2017年之間吳先生與王女士銀行資金賬戶往來記錄。
現吳先生、王女士提供了1)王女士在甲公司擔任會計主管期間的財務報銷憑單;2)王女士與該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3)王女士向吳先生的還款銀行記錄,以證實1)王女士曾供職于吳先生經營的公司;2)該公司租賃王女士房屋;3)王女士向吳先生借款并償還的事實。綜合審查判斷本案證據,王女士獲取吳先生給付本案訴爭款項系等價、有償的,不符合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的特征。故不能得出嚴女士訴訟主張贈與合同存在的結論。嚴女士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吳先生與王女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嚴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 官 提 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以本案為例,若妻子想追回丈夫贈與“小三”的錢,應當舉證證明丈夫與“小三”之間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丈夫對“小三”的贈與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且贈與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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